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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立法亟待加速
自1992年正式加入《湿地公约》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湿地的管护力度,湿地的经济价值和生态功能也广为人知。截至目前,全国已有40%的湿地被列入各类自然保护区。
尽管如此,我国天然湿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当前湿地面临的局面依然严峻、不容乐观。这有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手段落后、科技水平较低等问题,更有污染加剧、过度索取、掠夺式开发等因素,其中立法滞后、无法可依是关键的制度性原因。
截至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湿地管理保护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绝大多数省(市、区)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在湿地屡遭不断蚕食和无序侵占的形势下,立法管理保护湿地资源就显得更为迫切。
地是湿地的生存依托,没有土地也没有湿地。长期以来,湿地常常被看做未利用的荒地,一再被农业生产和开发建设所侵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湿地的保护明显缺位,一些地方性法规甚至鼓励开垦和改造湿地。事实上,湿地是脆弱而敏感的生态系统,一旦遭受破坏后甚难恢复。应像重视耕地、林地保护一样重视湿地中的土地保护,依法保护湿地土地的性质不被改变,依法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征占用湿地土地,依法制定湿地开发利用审批制度,依法制定退耕退渔还湿等湿地恢复政策,把湿地资源管护引入健康的法治轨道。
近来欣闻江苏省苏州市将出台《湿地保护条例》,首次明确对不经审批、擅自占用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而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也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有望在几年内出台,开启湿地保护的新篇章。诚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有了湿地专门法,还需要健全和完善执法。对湿地资源强化管护,更离不开加强社会公众教育,提高人们的湿地管理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