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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保引导资金不再“摊大饼”更加注重考虑市县污染减排绩效
过去,资金分配按照各地上报的各类项目来下拨资金。《办法》规定,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的使用,将依据各市县上年度排污费缴纳情况、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及当年度减排任务等因素切块分配,由市、县政府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自主选择项目,省里不再组织项目申报。这4个绩效的权重分别为0.1、0.3、0.3、0.3。
《办法》规定,环保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完成节能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须优先集中用于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具体包括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国家及省下达的以地方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环保引导资金由各级环保、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环保引导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上报,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项目完工的考核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环保引导资金安排,参与审核、上报并落实配套资金、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未按规定安排和上报项目清单及内容、项目实施不得力、地方资金不落实的市县将被取消下年度环保引导资金的切换分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