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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工程减排与结构减排共同控制污染物排放
青海省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充分考虑产业结构、人口分布以及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青海省将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通过细化工程减排和强化结构减排,加大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控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增量。
根据这个意见,“十二五”期间,青海省内现有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将提高到一级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40%;同时,以黄河流域和湟水流域为重点,青海将加大西宁市和重点流域污水管网的改造力度,确保污水处置率达到80%以上,而在有条件的其他县级行政区,通过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工程,城镇生活污水处置率和再生水回用率要分别达到60%和10%。
在控制工业污染排放方面,今后几年,青海将全面清查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及其周边的环境隐患,并着力实施有关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与此同时,将对不同功率的工业燃煤机组、燃煤锅炉以及钢铁烧结、石油石化裂化催化装置等工业生产设施进行减排技术改造。
在结构减排上,“十二五”期间,青海将继续加快淘汰小火电、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电石、碳化硅铁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而对于新建项目,则要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治污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的项目,一律不能投入生产。此外,对高耗能企业将严格执行差别电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等政策。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青海省确定的污染减排总体目标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3万吨、1.2万吨、18.3万吨和13.4万吨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