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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出台《关于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威海市出台《关于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的意见》(威政发〔2011〕)34号),该意见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意见》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管理、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利用管理以及明确收费主体、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七个方面,对水资源集中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在规范取水许可制度方面,《意见》提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许可的情形外,凡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用水。直接从水库、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并须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新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用水和从汗水处理厂取用再生水的企业,在项目或行性研究期间,要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经审查属高耗水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在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及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利用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水库、河道、地下的所有取水口、均需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按月统计报送取水量。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用户。原有的已审核取水许可的地下水用户,要逐步限制用水量,最终实现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原有取水许可证到期的,一般不再续办。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非农业地下水用户,必须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计量设施,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开采利用地热水和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到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及审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等。鉴于地热资源的特殊性,为加强地热水管理,适当调整了地热水收费标准。其中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执行现有标准,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1元提高到4元,另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每立方米2元,以便提高政府调控能力。本次地热水的收费价格实质提高了4.9元,使用价格达到每立方米10-11元。开采矿泉水的,污水处理费仍按每立方米4元征收,再加上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使用价格为每立方米6-7元。
在收费主体方面,《意见》提出:威海市区地下水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威海市区城市供水管网自来水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集团代收;威海市区地热水、矿泉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水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威海市区城市供水管网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集团代收收,地下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各执收部门要加强规费征缴管理,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做到应征必征,足额征收。
在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方面,《意见》提出:统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管理,实现对各类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配置,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务集团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合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城市地下水管理、用水计划管理、污水排放管理,加大规费征收力度,共同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