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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保厅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达成合作框架协议建立环境纠纷联合调解机制
协议规定,双方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并就相关问题定期或不定期沟通、交流,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根据协议,双方可联合组织专题讲座、专业课程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由审判及环保业务专家为全区环保系统相关人员、全区法院审判人员讲授法律及环保知识,提高环保系统相关人员的法律素养,丰富全区法院审判人员的知识结构。
双方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对环境执法工作及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加强业务交流。通过彼此的学术专刊登载典型案例、发表优秀论文,加强学术交流。
双方还可就涉及环境的诉讼案件、调解案件、环境执法工作中的疑点和难点联合开展相关专题调研,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一些能够达成一致看法的普遍性、规律性和原则性问题,尝试单独或联合出台指导性意见,以便在环境执法工作和司法实践中使用。
根据协议,双方将建立环境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双方可接受对方的邀请参与案件调解,并根据案件需要相互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探讨试行经环保部门主持调解形成的调解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审查自愿性和合法性基础上,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协议要求,双方应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互补作用,对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尽量缩短诉讼周期,及时化解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对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人,涉及环境刑事犯罪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从快从重做出处理。
同时,双方还将积极开展各项合作交流活动,逐步完善合作交流机制,妥善处理环境纠纷案件,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