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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批轻监管局面能否扭转? 江苏担起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重任
为什么要开展环境监理试点?
江苏省环保厅适时推出了《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环境监理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工作要求、具体范围、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
江苏省环保厅一位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人士指出,近年来,由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但在项目审批后,如何保证建设项目在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过程中“不走样”,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环保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很难对每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做到全过程监管,等到项目建成后,往往会留下诸多“遗憾”。
怎样改变这种“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江苏省决定在全国率先引入由第三方操作的环境监理新机制。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第三方环境监理机构接到建设项目单位委托后,依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环保部门的批复,以及与建设项目单位签订的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方案》指出,“十二五”时期是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环境状况好转的重要时期。实施环境监理制度,是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法律法规的重要延伸,是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重要保证,是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的重要举措,是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怎样开展环境监理试点?
《方案》指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对环境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全面推进环境监理工作。
江苏省明确了开展环境监理的5个方面建设项目:一是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管道、水利工程等涉生态类项目;二是化工、农药、医药、电镀、印染、酿造、钢铁、建材等重污染工业类项目;三是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项目;四是总投资1亿美元(或8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环保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五是环保部门在环评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等。
《方案》明确规定了环境监理市场准入标准。依据《规定》,申请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必须达到以下指标:
一是在国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二是具备建设项目环评、环境监测或工程监理省级以上资质;三是具有10名以上环境监理工程师;四是除环境监理工程师外,同时具有适当数量的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等。具备以上条件的机构,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开展环境监理。
如何保证环境监理“不走样”?
为推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顺利开展,江苏省还建立了监督管理的“五个机制”:
——环境监理分级监管机制。省级环保部门为环境监理工作的统一监管机构,全面负责江苏省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各级环保部门按照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分级开展项目环境监理监管工作。
——环境监理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项目环评文件是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环境监理内容应纳入相关项目环评文件。应开展环境监理而未将相关环境监理内容纳入环评文件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
——环境监理与竣工验收联动机制。设计和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是项目试生产核准的重要依据,是反映建设项目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等要求的重要依据。应开展环境监理而未进行环境监理、未提供设计阶段和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和日常报告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办理试生产核准手续。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和环境监理总报告是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应开展环境监理而未进行环境监理、未提供环境监理总报告和日常报告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环境监理巡查抽查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理现场巡查抽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情况实行现场巡查抽查,监督环境监理工作。
——环境监理宣传反馈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开辟环境监理工作反馈通道,广泛了解在环境监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推进环境监理试点工作。